潜环评审函〔2024〕6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欣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个服装商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401-429005-04-01-155948)
湖北欣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欣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个服装商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欣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个服装商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欣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个服装商标建设项目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保驾路66号中伦智城科技产业园6号楼。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1220.24m2,总建筑面积5540.5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展厅、玩偶车间、高周波车间、冲床车间、激光切割区、绣花车间、硅胶成型区等,另外配套相应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项目实施后年产2000万个服装商标。
该项目不得涉及印花、水洗等工序。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全厂废水达到潜江市污水厂进水水质标准,通过园区管网进入潜江市污水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城南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NMHC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于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的边角废料、次品、废包装袋/箱等收集后作为可回收资源由厂区统一外卖;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表中各项防火等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45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生产厂房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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