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7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相和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年产700吨五氯邻二甲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1-429005-04-02-648581)
湖北相和精密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700吨五氯邻二甲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700吨五氯邻二甲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年产700吨五氯邻二甲苯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盐化一路。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不新增产能,仅利用原有厂房及氯气管道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淘汰罗地吡主体设备11台,新增通氯反应釜2套并配备环保设施。其余配套储运系统、公用工程和环保设施充分依托湖北相和厂区现有设施。建成后实现年产五氯邻二甲苯700吨/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总排口全厂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中较严值,排入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工艺废气氯化氢、氯气和挥发性有机物经一套(一二级冷凝+除雾器+氯化石蜡吸收+盐酸吸收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依托现有水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改造后的25m排气筒排放。确保氯化氢、氯、二甲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农药制造行业”B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储罐区设置呼吸阀、进行氮封,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过滤器、废氯化石蜡、次氯酸钠水溶液、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化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池用于事故废水的收集排放,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不得新增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项目沿1#车间、储罐区均向外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根据最新建设内容,依法变更排污许可。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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