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53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15: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15:25:00 名  称: 关于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0-30 15:2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8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2-429005-04-01-425205)

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诺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含氟电子新材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董滩村。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且不新增用地。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前期已建生产车间二,作为生产厂房,安装2条生产线,并在储罐区新增1个50m3硫酸二乙酯储罐和1个80m3硫酸二甲酯储罐、1个30m3液氧储罐;另新增1套300m3/h冷却塔和1套-35℃的冷冻机组(45万大卡);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储运工程、控制室、机修车间、公用工程车间、机柜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等公用工程,质检楼、综合楼、门卫室等办公生活设施,危废暂存间、废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均依托前期项目。

该项目拟分期实施,一期年产全氟-2,5-二甲基-3,6-二氧杂庚酸(Noah FS2201)和全氟-2,5-二甲基-3,6-二氧杂辛酸(Noah FS2301)各150吨,二期年产全氟异丁基甲醚1500吨和全氟异丁基乙醚500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本次扩建新增的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次氯酸钠+碱喷淋系统”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与前期综合废水合流,依托前期项目主体工艺为“水解酸化+A/O+化学氧化”的系统处理后,达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氟离子、AOX)要求后,由专用管网排入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期产品生产过程加成反应、7碳酰氟精馏、酸化水洗等过程含氟化氢、碳酰氟等有机成份的废气(水溶性),经“二级水喷淋+碱喷淋”装置预处理后,和其他废气合并,经“次氯酸钠吸收塔+碱喷淋吸收塔+活性炭吸附塔(带干燥器)”处置后,经不低于28m排气筒(DA005)排放。

二期Noah7100及Noah7200生产氮气置换、氧化裂解、全氟异丁酰氟精馏等过程废气,首先经车间冷凝(-35℃)回用,不能冷凝部分经“二级水喷淋+碱喷淋”装置吸收预处理;投料、出料废气(含少量不溶于水的成份),拟收集后采用“-15℃六氟丙烯三聚体吸收塔+树脂吸收塔”预处理;以上经预处理的废气和其他工艺废气合并,经“次氯酸钠吸收塔+碱喷淋吸收塔+活性炭吸附塔(带干燥器)”处置后,经不低于28m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处理装置一次建成,采用变频风机收集废气。

质检中心实验废气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24m排气筒(DA006)有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依托前期项目处理设施,废气经风机收集后通过“次氯酸钠溶液氧化吸收+碱喷淋”的工艺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污水处理废气依托前期项目处理设施,废气经风机收集后通过“次氯酸钠溶液氧化吸收+碱喷淋”的工艺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确保各排气筒氟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改扩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TVOC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1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他行业标准要求,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确保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要求;厂房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厂界外氟化物最高浓度监控点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相关要求,该项目应参照石油化工类绩效B级水平建设。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工艺固废(含废气“二级水喷淋+碱喷淋”吸收废液)、废吸附树脂、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于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052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生产车间二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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