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340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11:50:00 文  号:潜环办〔2021〕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11:5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2 11:5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办〔2021〕11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潜江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市局结合实际制订了《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日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潜江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潜江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和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汇报商议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外出公务活动,应事前报经市局审批同意,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完善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局系统公务接待由市局统一管理,市局统一安排接待事宜,各具体对口科室和单位分别承办。承办公务接待的科室和单位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上级文件通知、接待方案等一并报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依次送业务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承办接待的科室和单位安排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应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接待的科室和单位应当如实细致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完成后立即进行结账报销,不得拖延集中报销、跨年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局系统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局财务科负责对局系统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做好公务接待情况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定期汇总局系统公务接待情况,按要求报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

局属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并报局办公室和财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行严格问责。局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依管理权限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县市、外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会同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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