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2)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3)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4)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2)历史遗留、责任主体已消亡且无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1)实行赔偿磋商
(2)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3)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
(4)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业务指导。
(3)加强资金保障。
(4)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5)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
政策咨询科室: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28-624517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