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原产地证明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543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11:03:1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11:03:18 名  称: 办理原产地证明

发布日期:2016-12-01 11:0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办理原产地证明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市商务局
职权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受理范围
及条件
出口货物发货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申请单位应先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需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自营进出口权批件(资格证书/批准证书/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法定期限3天
承诺期限3天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
流程
企业网上申报—>贸促会网上审核—>签发原产地证
责任事项审核
责任事项
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职责边界中国贸促会潜江支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原产地证明工作
承办机构中国贸促会潜江支会
咨询方式0728-624964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外经贸科
监督投诉
方式
0728-623903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法规科、邮箱qjswjfqk@163.com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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