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54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11:04:4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11:04:42 名  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发布日期:2016-12-01 11:04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市商务局
职权依据【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
及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2.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需提供的材料1、加盖市商务局公章的湖北省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表(一式8份); 2、市商务局出具的该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材料;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基本情况。
法定期限参照行政许可法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
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商务厅市场处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关于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鄂商建〔2006〕29号)第二条(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要求,申请取得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证明。该证明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核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二手车拥有量决定能否出具。第五条(二)“……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各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部门备案。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市级:出具该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材料,并在《湖北省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表》上加盖公章。二、相关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市商务局市场科
咨询方式0728-624964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市场科
监督投诉
方式
0728-623903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法规科、邮箱qjswjfqk@163.com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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