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外派劳务招收网上审查、备案 | |||||||
子项名称 | 2.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
行使主体 | 市商务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全文)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用“湖北省外派劳务服务网”开展网上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鄂商经通〔2012〕1号)(全文) | |||||||
受理范围 及条件 |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 |||||||
需提供的材料 | 1、经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市州商务局初审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从湖北省商务厅外经处子站下载)原件5份; 2、经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审核出具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1份); 3、经外派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工种等信息)原件5份; 4、外省外派劳务企业选派我省劳务人员,除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复印件1份)。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初审材料(包括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商务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 依据 | 1、《行政许可法》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3、《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 4、《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5、《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 |||||||
职责边界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工作 | |||||||
承办机构 | 市商务局外经贸科 | |||||||
咨询方式 | 0728-624964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外经贸科 | |||||||
监督投诉 方式 | 0728-623903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法规科、邮箱qjswjfqk@163.com |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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