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提升潜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和保障服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潜江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潜江市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潜江市杨市街道刘杨路109号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潜江市烈士陵园保护所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东邻杨市街道刁庙村;南邻竹根滩镇三江村飞地;西邻竹根滩镇三江村飞地;北至杨市街道刘杨路规划道路。陵园保护范围面积为:14645.44平方米。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请相关部门依照保护级别和划定的保护范围,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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