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订依据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和《关于面向优秀退役军人开展专项招聘教师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31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加强人才培养。规定了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模式、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等内容。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师范类、体育类院校和具备资质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
对报名参加本地“兵教师”招考的退役士兵开展专项培训。
鼓励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并按规定落实高考、高职单招、专升本、研究生招考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畅通任教通道。对招聘数量、发挥退役军人作用和招聘入口等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各县(市、 区)原则上在每年度教师招聘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单列计划招聘退役军人,具体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尚在部队服役、确定当年退役的人员,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但退役时间应当与当次招聘要求的入职时间相衔接。
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在中小学教师招聘中对退役军人年龄可按每5年一档适当放宽。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的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搭建发展平台。规定支持退役军人教师多元化发展、落实待遇保障和强化典型示范等内容。
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
在考核奖励、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绩效工资分配中,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公平公正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退役军人教师服现役年限的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组织实施。明确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督促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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