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国前牺牲的,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答: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适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以及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庭居住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革命烈士手续)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按规定补发一次性抚恤。其家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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