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处室 | 行政执法主体 | 法制审核情形 |
1 |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移交安置科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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