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05 14:4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公示

文告字〔2020〕第002  

经核查,潜江市丽都演艺厅等4家企业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逾期,且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八《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对潜江市丽都演艺厅等4家企业(详见附件)所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予以注销,现将拟注销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明细公示十个工作日。如上持证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到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服务区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人:王小军、王晶,联系电话:0728-6955940。逾期不至的,待公示期满后,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决定。

特此公示  

附件:1.相关条文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逾期企业名单  

潜江市文化和旅游

202085

附件1

相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相关条文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注销基本情况如下:

场所名称

投资人

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注销原因

潜江市丽都演艺厅

张贵庭

429800130001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35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已与当事人联系不再经营

潜江市美利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罗厚智

429800110001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师范路16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且已无法取得联系

潜江市手牵手艺术团

郭  艳

429800110003

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路7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且已无法取得联系

湖北小樱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29800110008

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横堤路13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已与当事人联系不再经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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