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对外合作交流,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市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七)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和文物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八)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大型对外交流活动。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党务政务公开、安全生产、文明创建、机要保密、档案、综治、会议服务、公文办理、协调、督查、人口与计生、妇委会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管理与考核、纪检监察、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信访维稳、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编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实施方案,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
(三)公共服务科(艺术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戏曲、音乐、舞蹈、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省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管理艺术科学研究工作。
(四)文物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划,负责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利用规划与项目管理。负责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管理监督。负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验收及监测等工作。指导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承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及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保护、修复定级、展示利用、信息公开和馆际交流协作,负责国有收藏单位文物的登录备案和文物流通管理。负责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市场管理科(广播电视科、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性重大案件以及文物违法重大案件。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的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六)体育科。拟订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推动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民族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市体育总会日常工作。负责体育社团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体育竞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竞技体育业余训练网络布局和监管。对体育教练员和体育科技人员进行培训,推广体育科研成果。负责等级运动员、裁判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竞技体育竞赛的参赛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下达的竞赛任务。负责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体育工作交流与合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体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公共体育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体育产业政策的推广和实施,拟订体育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规划、培育潜江地区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潜江市殷台路5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方式:0728-6242823
负责人:龚华 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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