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文化厅
根据省政府2014年8月26日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文化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做了如下调整:
取消: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下放: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勘察设计丙级、暂定级,施工三级、暂定级,监理丙级、暂定级)
合并:1、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及文物复制品的生产许可和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合并为“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及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2、将拍卖文物的许可、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文物商店销售文物许可合并为“拍卖文物和文物商店设立及销售文物许可”
新增:1、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名称调整:
1、设立博物馆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许可改为“博物馆设立审批”
2、举办涉外(在非演出场所)、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改为“举办涉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在演出场所、体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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