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 件 名 称 | 潜江市欧缇蔓母婴护理中心安排未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潜卫公罚(2020)0162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潜江市欧缇蔓母婴护理中心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9005MA4DAFBP6B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吴 伋 |
违法事实 | 潜江市欧缇蔓母婴护理中心安排未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4400元整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4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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