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 件 名 称 | 潜江市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潜卫医罚(2021)0059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黄书岚 | |
违法事实 | 1、病历书写未做到及时、完整,耳鼻喉科211018763病历,术前讨论记录主持人未签名,入院记录审核医师未签名;2、病历书写未做到真实、准确,耳鼻喉科2110181756病历,入院记录手术外伤史记录2016年做了“行胫骨骨折内固定手术”,2019年做了“行骨内固定取出术”手术,体格检查四肢:正常,未描述术后切口疤痕的长度、位置及愈合情况;3、病历书写未做到及时、完整,耳鼻喉科2110161509病历,手术同意书谈话医师、耳鼻喉科住院志记录医师及审核医师、治疗方案选择知情同意书沟通医师、术前讨论记录主持人及经治医师均未签名;4、病历书写未做到及时、完整,眼科210151429病历,医患沟通记录参加沟通医师、眼科住院志审核医师均未签名,术前讨论记录主持人签名未手签;5、耳鼻喉科医生交接班记录部分未填写内容,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未共同签字确认;6、眼科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本住院号2104243101及2104243101讨论记录参加人员未全体进行发言讨论。7、耳鼻喉科无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本及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8、血透室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未固定专职护士从事护理工作;9、检验科血液流变仪、血细胞分析仪设备使用、维护、实际使用时间登记不及时;10、潜江市中心医院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11、潜江市中心医院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4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2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