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单位,市疾控中心,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
为做好2025年潜江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省卫健委、教育厅、经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林业局、武汉海关和省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5年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5年潜江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9日
2025年潜江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我市食源性疾病信息和视频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食源性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性监测。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按照经确认和指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具体参见省疾控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
四、信息报告和通报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2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附件1)和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开展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于2025年12月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总结,2025年12月3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市疾控中心应按照2025年食品污染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附件2),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及时告知省疾控中心,通报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市疾控中心于2025年12月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总结,2025年12月3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市疾控中心要做好本市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二)市疾控中心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省级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同时采集的本市生产的样品数量不低于省级监测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以上。市疾控中心要综合考虑我市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附件:1.2025年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2025年潜江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3.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
4.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图
5.潜江市2025年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6.潜江市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附件1
2025年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三)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食源性疾病监测子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市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主体
市疾控中心。
(三)监测内容
市疾控中心参与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的首报责任。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在接到发病人数≥5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或暴发事件报告后,在进行现场流调和救治的同时,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基本信息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和省疾控中心卫监所。根据需要随时续报流调和救治进展情况。
2.市疾控中心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及处理,对可疑食品、病因食品和暴发场所进行处置。及时初报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核实情况,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二)监测主体
哨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及市疾控中心。
(三)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负责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内容还应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2.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并将分离出的阳性菌株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
2.市疾控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标本检测数据。
3.市疾控中心按要求报送哨点医院生物样本中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的复核结果,报送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分离株的血清学分型结果(鉴定血清型别),报送副溶血性弧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毒力基因结果并及时将分离株上送至省疾控中心。
4.市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5.市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四、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一)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1.监测目的。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开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等提供基础数据。
2.监测主体。市中心医院。
3.监测内容。
(1)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实验室检验结果等。
(2)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病例对照研究。
(3)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可疑食品及冰箱、砧板等环境标本进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实验室检验。
4.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确诊病例后,应当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并向当地承担专项监测任务的疾控中心报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后简称“单增分离株”)。
(2)市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应及时对阳性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调查相关信息;同时对收到的单增分离株进行复核验证,并在完成复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分离株上送至省疾控中心。
(二)含糖加工食物消费状况调查
1.调查目的。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继续开展农村(远城区)含糖加工食品的食物消费状况调查,为我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调查主体。市疾控中心。
3.调查内容。潜江选择1个农村调查点,开展6岁及以上住户人群含糖食品消费状况调查。调查对象为调查点内常住人口(居住至少6个月以上)中6岁及以上人群。每个调查点调查不少于90户,不少于280人,男女比例1:1,其中6-14岁44人,15-59岁180人,60岁以上56人。
4.调查结果及报告要求。市疾控中心在2025年9月底之前完成农村调查点的现场调查并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上报调查数据。
附件2
2025年潜江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
监测方案
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工作任务
1.市疾控中心为国家级监测点,除有特殊说明外,按照2025年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项目及任务表(附件3)规定开展相关监测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我市地方特色食品,制定我市的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本量,并向省疾控中心报备。
2.采样任务。市疾控中心依据监测项目及任务要求,做好样品采集、制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检测或送达指定检测单位。
3.其他任务。市疾控中心除方案规定任务外,还需承担上级制定的风险监测临时任务和应急检测任务。
(二)工作要求
1.采样要求。
(1)总体要求。市疾控中心应当按照手册的规定采集样品,并做好过程记录。
常规监测一般要求采集的样品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中,大宗食品粮食、蔬菜、水果、禽畜肉及内脏、鲜冻水产品中的元素和蔬菜中的农药残留等国家任务项目,要求采集监测点种植或生产的产品。同时,国家任务(不包括省专项)中,市疾控中心采样应覆盖全市60%的乡镇。
专项监测主要考虑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样应有针对性。
(2)采样点及样品数量要求,在一个监测点,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每个环节,至少选择两盒不同规模、位置分开的采样地点;化学污染物监测中一个项目在一个采样地点采集样品不超过5份,所有项目在同一采样地点采集样品数量不超过30份。
(3)采样时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监测计划时限要求并考虑样品品种与季节的关系,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不同。
(4)样品信息、运输及采样量按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2.监测方法。参见国家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3.数据报告。
(1)市疾控中心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向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
(2)原则上应当在样品检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
4.隐患报告
市疾控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隐患报告到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其中属于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隐患报告到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一)工作任务
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检验项目见附表(《潜江市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市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各类食品的监测数量。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本量,并向省疾控中心报备。
(二)工作要求
1.采样要求
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食品种类,参考《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用户手册》分类系统简介采集相应的食品品种,优先采样检测本省产品,本省产的样本数量不低于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重点关注微生物污染风险较大的样品。各类食品采样应严格按照2025年版《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市疾控中心按照工作手册中规定的采样时间要求安排采样、检测和数据上报。
2.样本检测
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应严格按照2025年版《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对于每个阳性样品,监测点都应保存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采用专用的菌株保存管进行保存。
监测点对辖区内食品微生物监测检出的沙门氏菌进行血清学分型,鉴定到血清型别;并对检出的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胞杆菌等进行相应的基因检测。
3.菌株上送
市疾控中心应采用专用的菌株保存管保保存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并在监测数据上报后15日内将阳性菌株上送省疾控中心。每株阳性菌按照“1式3份”的数量要求上送,保存管应准确贴有菌株信息标签,需用打印标签,不可手写。菌株编号按照省疾控中心要求编制。
4.数据报告
(1)报告方式。市疾控中心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上报监测数据。
(2)时间要求。市疾控中心应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市疾控中心应将全年任务量尽量平均分配,除特别要求外,每季度第3个月的10日前完成本季度数据填报,每季度第3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监测点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市疾控中心应及时修订经审核后退回的监测数据并重新上报。
5.监测质量管理
市疾控中心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质量评价细则(国卫食品监便函〔2023〕137号)相关要求,建立人员培训、设备管理、菌种管理、采样及样品管理、检验管理、数据审核和监测信息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6.隐患报告
市疾控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属于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属于一般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
附件3
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
单位名称 | 医院类型 |
潜江市中心医院 | 主动监测医院 |
潜江市中医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潜江市妇幼保健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潜江市人民医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园林办事处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园林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报告医院 |
泽口街道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张金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高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报告医院 |
杨市办事处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周矶街道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熊口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渔洋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老新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龙湾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王场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浩口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积玉口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高石碑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竹根滩镇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后湖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熊口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总口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周矶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白鹭湖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运粮湖管理区卫生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江汉油田总医院(广华) | 病例报告医院 |
江汉油田总医院(五七) | 病例报告医院 |
江汉油田总医院油建医院 | 病例报告医院 |
广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报告医院 |
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报告医院 |
附件4
潜江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图
附件5
潜江市2025年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常规监测
序号 | 计划采样时间 | 监测项目 | 样品编号 | 监测样品 | 采样环节 | 计划送检或自检时间 | 报告时限 | 份数 | 采样要求 |
1 | 3月5-7日 | 阿奇霉素 | 429005-2025-001至005 | 鸡肉 | C1、C2、C3 | 3月8-9日送检(黄冈) | 4月20日前 | 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 |
2 | 4月14日-4月15 | 有机磷酸酯及其代谢物 | 429005-2025-006至015 | 水产动物 | C1、C2、C3 | 4月17-18日送检(省CDC) | 9月7日前 | 10 | 采集本地产的鱼类、虾类和双壳贝类,样品比例为5:3:2。淡水类和海水类按当地特点分配,样品需明确产地。 |
3 | 4月14日-4月16 | 农药残留 | 429005-2025-016至033 | 水果 | C1、C2、C3 | 4月18日前送检(随州) | 2025/5/20前 | 18 | 水果品种包括杨梅、樱桃;草莓、蓝莓、树莓、桑葚、枇杷(以上请在上半年采集齐)、柑橘;苹果、梨;桃(不采油桃)、枣、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猕猴桃;香蕉、杧果、榴莲。采集监测点当地市售样品,覆盖计划品种,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比例2:2:1。 |
4 | 4月21日-4月22 | 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有机磷酸酯及其代谢物 | 429005-2025-034至043 | 禽肉 | C1、C2、C3 | 4月24-25日送检(荆州、省CDC) | 9月7日前 | 10 | 采集本地产的鸡肉、鸭肉、鹅肉,样品比例为5:3:2。样品需明确产地。 |
5 | 5月4-6日 | 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429005-2025-044至048 | 鸡蛋 | C1、C2、C3 | 5月7-8日送检(鄂州、黄石) | 6月20日前 | 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 |
6 | 5月12-16日 | 多元素分析 | 429005-2025-054至069 | 蔬菜 | A、C1、C2 | 5月23日送检(黄冈) | 7月30日前 | 16 | 蔬菜品种包括洋葱、菜花、西兰花、胡萝卜,采样原则上覆盖上述品种,样品数量需根据本地产量进行分配。采样要求科学布点,原则上需采集本地种植区县的产品。 |
7 | 9月1-3日 | 农药残留 | 429005-2025-128至153 | 蔬菜 | C1、C2 | 9月5日送检(襄阳) | 10月20日前 | 26 | 26种蔬菜品种包括韭菜、葱(大葱、细葱)、青花菜、菜心(薹)、茎用莴苣、芦笋、茼蒿、油麦菜、普通白菜、叶用莴苣、大白菜、菠菜、芹菜、香菜、番茄、樱桃番茄、茄子、辣椒、甜椒、黄瓜、苦瓜、豇豆、菜豆、食荚豌豆、姜、山药,采样要求覆盖计划品种,农贸市场和商店比例1:1。产地信息的本省产样品比例不低于45%。 |
8 | 9月1-3日 | 农药残留 | 429005-2025-154至169 | 水果 | C1、C2、C3 | 9月5日送检(孝感) | 10月20日前 | 16 | 水果品种包括杨梅、樱桃;草莓、蓝莓、树莓、桑葚、枇杷(以上请在上半年采集齐)、柑橘;苹果、梨;桃(不采油桃)、枣、葡萄(重点关注阳光玫瑰品种)、猕猴桃;香蕉、杧果、榴莲。采集监测点当地市售样品,覆盖计划品种,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比例2:2:1。 |
9 | 9月22-25日 | 多元素分析 | 429005-2025-170至177 | 蔬菜 | A、C1、C2 | 9月30日送检(黄冈) | 10月24日前 | 8 | 蔬菜品种包括豇豆、甘薯,采样原则上覆盖上述品种,样品数量需根据本地产量进行分配。采样要求科学布点,原则上需采集本地种植区县的产品。 |
专项监测
序号 | 计划采样时间 | 监测项目 | 样品编号 | 监测样品 | 采样环节 | 计划送检或自检时间 | 报告时限 | 份数 | 采样要求 |
1 | 5月12-14日 | 斑螯黄 | 429005-2025-049至053 | 土鸡蛋 | C1、C2、C3 | 5月15-16日送检(咸宁) | 6月20日前 | 5 | 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省专项) |
2 | 6月2-5日 | 二氧化硫 | 429005-2025-070至097 | 干制蔬菜(如竹笋、香菇、黄花菜、南瓜子) | C1、C2 | 6月9日-至6月27日自检 | 8月30日前 | 28 | 采集本地产品,从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省专项) |
3 | 7月1-4日 | 脱氢乙酸、苯甲酸、糖精钠 | 429005-2025-098至111 | 糖渍蔬菜 | C2 | 6月20日-7月29日自检 | 8月20日前 | 14 | 从农贸市场采集散装样品。(省专项) |
4 | 8月4-7日 | 碱性橙2、碱性橙21、碱性橙22、碱性嫩黄、罗丹明B、酸性橙II、红2G | 429005-2025-112至117 | 腊肠 | C1、C2、C3 | 8月8日送检(武汉) | 9月20日前 | 6 | 采集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国家专项) |
5 | 8月11-13日 | 喹诺酮类 | 429005-2025-118至127 | 黄鳝、黄颡鱼 | C1、C2 | 6月14-15日送检(宜昌) | 9月20日前 | 10 | 采集市售鲜/活黄鳝、黄颡鱼,采样比例1:1,商店、农贸市场样品数量比例为2:3(省专项) |
注:采样环节中A为种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
附件6
潜江市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一)第一季度监测计划 | |||||||||||||||||||||||||||
项目 | 食品种类 | 样品编号 |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沙门氏菌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及定量) | 副溶血性弧菌(定量) | 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数据上报时间 | 采样环节 |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429005-2025-QJ001-008 | √ | √ | √ | √ | 2025.3.24 | 2025.4.3 | C、D |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429005-2025-QJ009-016 | √ | √ | √ | √ | √ | 2025.3.24 | 2025.4.3 | C、D | |||||||||||||||||
水产及其制品 | 预制调理水产品(6份) | 429005-2025-QJ017-022 | √ | √ | √ | √ | √ | 2025.3.24 | 2025.4.3 | C、D | |||||||||||||||||
注: 采样环节:C流通环节(C1:商店;C2:农贸市场;C3:网店);D:餐饮环节。 | |||||||||||||||||||||||||||
(二)第二季度监测计划 | |||||||||||||||||||||||||||
项目 | 食品种类 | 样品编号 |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沙门氏菌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及定量) | 副溶血性弧菌(定量) | 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数据上报时间 | 采样环节 |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429005-2025-QJ023-030 | √ | √ | √ | √ | 2025.4.14 | 2025.4.25 | C、D |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429005-2025-QJ031-034 | √ | √ | √ | √ | √ | 2025.4.14 | 2025.4.25 | C、D | |||||||||||||||||
水产及其制品 | 预制调理水产品(6份) | 429005-2025-QJ035-040 | √ | √ | √ | √ | √ | 2025.4.14 | 2025.4.25 | C、D | |||||||||||||||||
学校食品 | 学生午餐 | 429005-2025-QJ041-046 | √ | √ | √ | √ | √ | 2025.4.14 | 2025.4.25 | D | |||||||||||||||||
注: 采样环节:C流通环节(C1:商店;C2:农贸市场;C3:网店);D:餐饮环节。 | |||||||||||||||||||||||||||
(三)第三季度监测计划 | |||||||||||||||||||||||||||
项目 | 食品种类 | 样品编号 |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沙门氏菌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及定量) | 副溶血性弧菌(定量) | 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数据上报时间 | 采样环节 |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429005-2025-QJ047-054 | √ | √ | √ | √ | 2025.7.7 | 2025.7.18 | C、D |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429005-2025-QJ055-060 | √ | √ | √ | √ | √ | 2025.7.7 | 2025.7.18 | C、D | |||||||||||||||||
水产及其制品 | 预制调理水产品(6份) | 429005-2025-QJ061-066 | √ | √ | √ | √ | √ | 2025.7.7 | 2025.7.18 | C、D | |||||||||||||||||
注: 采样环节:C流通环节(C1:商店;C2:农贸市场;C3:网店);D:餐饮环节。 |
(四)第四季度监测计划 | |||||||||||||
项目 | 食品种类 | 样品编号 |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沙门氏菌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及定量) | 副溶血性弧菌(定量) | 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数据上报时间 | 采样环节 |
学校食品 | 学生午餐 | 429005-2025-QJ067-072 | √ | √ | √ | √ | √ | 2025.10.13 | 2025.10.24 | D |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429005-2025-QJ073-080 | √ | √ | √ | √ | 2025.10.13 | 2025.10.24 | C、D |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429005-2025-QJ081-084 | √ | √ | √ | √ | √ | 2025.10.13 | 2025.10.24 | C、D | |||
水产及其制品 | 预制调理水产品(6份) | 429005-2025-QJ085-090 | √ | √ | √ | √ | √ | 2025.10.13 | 2025.10.24 | C、D | |||
注: 采样环节:C流通环节(C1:商店;C2:农贸市场;C3:网店);D:餐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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