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42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17:0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17:25:00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日期:2020-08-17 17:25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潜)应急罚〔20206


被处罚单位: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汉沙路1号 邮政编码:433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某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2020422日,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065日,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你公司未针对设备检验区各类人员、车辆随意穿行的实际制定现场监管、人车分流、专人专线引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所属职员杨宏其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设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引车员上检测区域后进行倒车检测作业场所未实施基本的安全管理,现场调度也未发挥应有调度作用;未按标准在检测车间入口设置到和必要的交通标示,未在检测工作区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事故现场环境。

   4、《恒运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明确了恒运公司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5、《询问笔录》,2020430日骞某、郭某某、罗某《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恒运公司未针对设备检验区各类人员、车辆随意穿行的实际制定现场监管、人车分流、专人专线引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所属职员杨宏其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设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引车员上检测区域后进行倒车检测作业场所未实施基本的安全管理,现场调度也未发挥应有调度作用;未按标准在检测车间入口设置到和必要的交通标示,未在检测工作区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落实整改,及时的落实死者家属赔付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面的危害,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依法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应急管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10号 

   联系电话:0728-6235809 邮政编码:4331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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