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17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10: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10:20:00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日期:2022-03-31 10:20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22

被处罚人:郭某某

邮政编码:430021

所在单位: 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潜江市张金镇工业园区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1022日,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2215日,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郭春立作为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10·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10·22一般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事故现场环境。

4、《潜江市福达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明确了福达公司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5、《收入证明》原件1份,证明郭某某2020年年收入情况。

6、《询问笔录》202215日,郭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代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郭某某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陆拾圆(小写:3216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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