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2〕6号
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两县街村 邮政编码:4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湖北中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潜应急现决〔2022〕基础1号)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该公司依法下达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询问笔录》(胡某某、苏某某)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市应急管理局于4月26日对该公司下达过《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月28日,该公司未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擅自复工生产的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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