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2〕11号
被处罚人: 董某某
邮政编码: 433100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董某某从2020年4月份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设置加油站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查封扣押决书》(潜应急查扣〔2022〕1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进行过查封扣押。
证据二:《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进行过查封扣押。
证据三:《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潜应急查扣处〔2022〕1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进行过查封扣押,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装置进行拆除,并予以解除查封。
证据四:《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5#汽油)符合GB17930-2016B标准。
证据五:《抽样取证凭证》(潜应急抽〔2022〕1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提取当事人销售95#汽油账目。
证据六:《销售95#汽油账目》3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5日非法销售95#汽油,并非法获利17304元。
证据七:《现场图片》(复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在潜江市竹根滩镇三江村四组周潭沙场院内(城东大道竹苑小区斜对面停车场)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的违法行为,且我局会同消防部门对当事人加油设备及储油罐予以拆除的情情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叁佰零肆元(¥17304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零肆元(¥117304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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