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89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00:00:00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发布日期:2015-08-19 00:00

 潜江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单位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李华18907221314  2015年4月15日

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子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设定机关

国家

实施机关名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关名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办机关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审批范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2.申请条件:《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有大型化工装置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申 请 材 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4.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落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制件(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7.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还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办 理 流 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理期限

30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事项名称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 取 方 式

申请表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获取方式:窗口发放、网上下载。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是否出证

办  结

批复证照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咨 询 电 话

0728-6955103、6233498

投 诉 电 话

0728-6234315

受 理 地 点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具体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8号。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