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89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00:00:00 名  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2015-08-19 00:00

潜江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李华18907221314  2015年4月15日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事项设定机关

国家

实施机关名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关名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办机关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审批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 请 材 料

1.新申请和延期申请:(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3)安全评价报告。

2.变更申请:(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6)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办 理 流 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1.新申请和延期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2.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理期限

1.新申请和延期申请:20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2.变更申请: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事项名称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 取 方 式

申请表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获取方式:窗口发放、网上下载。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是否出证

办  结

批复证照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咨 询 电 话

0728-6955103、6233498

投 诉 电 话

0728-6234315

受 理 地 点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具体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8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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