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李华18907221314 2015年4月15日
事项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
子项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
事项设定机关 | 国家 |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关名称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协办机关名称 | 无 |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1.审批范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申请条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申 请 材 料 | 1.生产备案:(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2.经营备案:(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办 理 流 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法定办理期限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承诺办理期限 | 当日办理(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
收费事项名称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 取 方 式 | 申请表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获取方式:窗口发放、网上下载。 | ||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 是 | 是否出证 办 结 | 是 |
批复证照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 | ||
咨 询 电 话 | 0728-6955103、6233498 | 投 诉 电 话 | 0728-6234315 |
受 理 地 点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具体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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