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0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安监管〔2013〕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3 00:00

 

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通知

潜安监管〔2013〕24号

各区、镇、办事处,各企业:

为切实有效的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全面了解我市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存在的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策略,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令)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安监局决定对全市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意义、目的和依据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不断增加,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形势日趋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及时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对劳动者健康保护提前预警,并能及时针对性的采取各类防护措施。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申报以及为下阶段取得职业卫生许可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范围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评价的对象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木制家具生产、水泥生产、陶瓷制造、纺织、服装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时间安排

各区、镇、办事处安监局(站)应认真落实辖区内企业相关协调沟通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2013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检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行检测评价的必须向市安监部门提交延期检测申请。

时  间

检测行业

四月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

五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六月

木制家具、水泥、陶瓷

七月

纺织、服装

四、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镇办事处安监局(站)要及时传达沟通,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和肩负的责任,要以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为核心,扎实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工作。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2、认真组织,依法检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针对性的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承担起治理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责任,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指派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并及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备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定期检查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转情况以及工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3、严格排查,强化执法。市安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对逾期不改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要责令停产。

工作中如有问题可联系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联系人:梁云洪       18907221949

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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