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安监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0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5日 16:55:0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5日 16:55:01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安监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5 16:55


各科室,执法支队,宣教中心:

为了规范机关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市安监局考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5日  

市安监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考勤管理,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按照人员编制情况实行考勤打卡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考勤时间界定:

(一)“全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全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三)迟到及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0.5天。

第四条  上班时间和签到时间的界定:

上班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夏季作息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

签到时间:上午8:00前;下午14:30前(夏季作息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迟到

超过签到时间30分钟内上班(补签到)的视为迟到。

第六条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职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须请假的情况;

(二)病、事假1天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未报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病、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未报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四)病假超过三天,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等,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请假,无证明或病假单过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补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七条  缺勤

凡召开会议或组织集体活动时,实行点名和会议签到制度。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分管机关领导或办公室请假。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者,一律根据活动相应时间按缺勤处理,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第八条  旷工。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超过签到时间30分钟后上班的;

(二)未完善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

(三)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四)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到岗的;

(五)不服从工作调整和安排,经说服教育仍不到岗的。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和去向报告制。

考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未签到人员要及时向办公室考勤人员说明事由,否则按旷工处理;科室人员外出要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领导要向主要领导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经发现的,视为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岗,均应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节假日安排的值班、加班必须遵守考勤制度。

 

第四章  考勤员职责

第十二条  考勤员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考勤统计汇总表,并于每月月底统计汇总,交分管机关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考勤员自觉接受对考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考勤人员在执行考勤中,如发现代为签到,将严肃追究考勤人员责任。

第五章  休假规定

第十四条  公休假、探亲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缺勤的处理。

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每发生1次,扣发工资20元,依此类推;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每发生1次,扣发工资30元;无故脱岗、缺勤半天的,扣发工资50元;无故脱岗、缺勤、旷工一天的,扣发当日工资;每月无故迟到3次(含3次)以上者全局通报批评,迟到5次(含5次)以上者,全局作书面检讨。窗口工作人员以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勤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其它处理。

1、根据制定的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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