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中央改革意见”)的“湖北方案”落地。《实施意见》共6部分、27条,从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精神,重点要把握好“贯穿一条红线、坚持两位一体、强化三个责任、理顺四个体制、健全七个体系、强化五个保障”。
贯穿一条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实施意见》以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无论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的设计,还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法治安、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五项重点改革举措,都贯穿了安全生产这条红线,都是围绕坚守安全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目的展开的。
坚持两位一体
安全权益和健康权益都是事关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都反映了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颁布《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省也先后颁布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了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简政放权,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国家近年来提出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新思路。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30多个行业、20余万家企业、200多万从业人员不同程度地接触职业危害,每年新报告病例1000人左右。为此,《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全省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各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
强化三个责任
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的关健、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细化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施意见》重点针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三个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一)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2014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改革意见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就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提出4点要求。一是重申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原则,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二是明确党政负责人职责。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三是明确了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结合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强调各级党委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从绩效考核、干部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支持力度。结合政府管理职能,重点从制定实施规划、目标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准入、监管能力、双重预防机制和源头治理等方面,对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出了要求。四是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规划布局、行政审批方面的问题往往在事故发生后才暴露出来,以及领导干部任职的流动性特点,为了强化其任期内安全生产责任,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中央改革意见专门提出建立这一重要制度,我省实施意见作了重申强调。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行业监管边界不清、安监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划分不合理,是各地反映集中普遍的问题。《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精神和我省安全生产实际,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各部门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三类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施意见》附件(湖北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将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责任。作为《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安办〔2017〕98号),按照“三个必须”原则明确了省能源、旅游、科技、政法、邮政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今后,各地普遍关注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不进“三定”方案,执行偏软的问题将得到解决。二是推行部门职责清单化管理。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政府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在明确相关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发布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提供依据。三是明确新业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当今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实际,提出明确共享单车(汽车)、无人机、户外运动等新业态监管执法主体。这也是《实施意见》的一个亮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前,绝大多数事故都直接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所致,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始终是安全生产的短板。《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问题:一是重申了中央改革意见的重要条款。即:各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二是明确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待遇规定。根据省政府339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规定,明确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薪酬高于同职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这也是从经济待遇方面对任务重、压力大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价值认可,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建立高危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借鉴外省和央企做法,提出在相关高危企业依法设立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高危行业主要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
理顺四个体制
针对体制不顺、行政效能不高问题,《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要求。
(一)完善综合监管体制。一是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文件提出,“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线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分管副职担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这也我省安全生产领域重要改革成果,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肯定。二是充实综合监管力量,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经过积极沟通,省编制部门已为省安监局增设一个处室,专门负责综合监管工作,我省部分市州还明确了安办专职主任或副主任。三是明确了综合监管的三大职责,即: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
(二)改革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监察体制。一是整合力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这是针对我省煤矿将在两年内整体退出,以及国家将同类性质的非煤矿山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范围,有利于发挥煤矿监管专业队伍作用的改革趋势,并借鉴外省现成做法,作出的改革部署。二是针对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专职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无法有效开展全省登记工作的现场核查、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等工作的问题,借鉴外省独立设置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做法,实施意见提出,“落实专职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强化安全源头管理”。三是为加快构建长江黄金水道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实施意见》在理顺相关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中,专门增加了海事行业。
(三)完善监管执法体制。一是明确安监部门的相应地位和保障措施。《实施意见》不仅提出,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机构,而且要求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在《实施意见》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省机构编制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的意见》(鄂编文〔2017〕42号)对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编制数分类作出了量化规定。三是加强其他相关部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职责”。
(四)建立功能区和乡镇(街道)监管体系。当前,全国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监管空白,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近年来,吉林德惠、山东黄岛、江苏昆山、天津港等功能区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极为惨痛。从我省情况看,目前功能区迅速发展的态势与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相当一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不能适应繁重的工作需要。为此,《实施意见》专门将建立功能区和乡镇(街道)监管体系单列一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分别作出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定。即,全省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都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有机构理事、有人做事。特殊性规定是,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功能区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做到“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有办公场所)。鄂编文〔2017〕42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乡镇(街道)应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的适当增加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省级以上功能区应设立专门机构,结合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驻区企业数量、经济总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二是补充辅助性工作力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辅助性工作力量”。三是加强村级安全生产队伍建设。通过总结我省近年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探索实践,借鉴外省做法,为了疏通安全生产监管“毛细血管”,《实施意见》提出,“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宣传教育、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这三条也是《实施意见》突出的亮点举措。
健全七个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从源头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城市安全运行、职业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宣传教育、考核评价等七个方面,提出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一)建立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体系。源头管理是控制风险、预防事故的基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重点提高安全生产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处理的思路,《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从科学规划入手。对一个地区、一个城市而言,规划至关重要,是源头的源头。按照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风险评估的原则,《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行规划审批决策终身负责制”。二是从重点项目准入入手。针对一些高危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安全风险聚集,特别是化工行业“化工围城”、“城围化工”等问题,为避免天津“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在我省重演,《实施意见》提出了前置条件、目录管理、风险评估三项要求,即:“严格招商引资项目安全准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定实施省、市、县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的功能区安全风险评估”。三是从企业主体防控入手。企业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超前防控、突发事件前端处理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责无旁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央改革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类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突出抓好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岗位的分级管理,同时还要公告高风险工艺、设备、物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落实员工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四是从夯实硬件基础入手。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是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硬件基础。坚持压缩淘汰和整顿提高并举的思路,《实施意见》重点从两方面提出了要求:在压缩淘汰方面,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加快全省煤矿、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退出步伐,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转产退出。其中,煤矿在两年内全部退出,现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2020年前全部退出。在整顿提高方面,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2020年底前原则上完成人口密集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在化工园区布点建设;深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整治;限期完成矿山采空区、尾矿库普查和重大隐患治理;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国省道、县乡道及通客运班车村道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隐患是事故的根源。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要视同事故予以问责。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依据,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创新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了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与部门实时监控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两化”充分肯定,国务院安委办连续五年在我省试点,中央改革意见的相关思路也吸纳了我省的做法。为此,《实施意见》进行了重申和强调:一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这部分主要是针对高危企业、中型以上企业、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督促其借助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查自改自报。二是借助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大农村村组、城市社区和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这部分是针对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广泛分布在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的作坊式的小微企业,借助网格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督导。三是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治理效果的核查评估。对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进行核查评估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应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城市安全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急剧扩张和复杂,城市安全运行存在诸多风险。发生在上海、天津、深圳的一系列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央、省委先后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对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城市建设、发展、治理等作出决策部署。《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建立城市安全保障责任制。将安全第一的要求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这也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原则要求。二是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相关规定,除了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加油(气)站、燃气管线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兴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三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针对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责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加强重点设施安全检测维护。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点设施、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检查检测,确保安全可控。五是加强城市应急能力建设。针对当前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与低矮棚户区并存的现状,应急设施滞后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加强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水源,建设专兼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完善避难逃生设施。
(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良心工程。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职业健康的关注和需求必将越来越强烈,从预防伤亡事故为主的安全监管逐步向预防职业病为主的职业健康监管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整体工作定位。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二是提升监管效率和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根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保证工作力量。鄂编文〔2017〕4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按照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有关部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和人员划转工作,明确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合理配备人员。三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安监部门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病预防环节监管。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有利于最大限度事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强化技术支撑网络建设。为加强职业危害的基础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实施意见》提出,“制定实施全省职业病诊断治疗、体检机构建设规划。”五是加强职业病救助社会保障。为体现对职业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提出,“扩大职业病患者救助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央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实施意见》提出五项要求:一是支持培育壮大。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差不齐,市场发育和市场竞争不充分,执业理念、机构数量,运行机制、区域分布都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列入全省鼓励创业指导性目录,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二是加强政府引导。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相结合,特别是通过政府先行购买服务,不断完善机制,放大效果,引导更多的企业自主自费购买技术和管理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引导中小微企业自主购买个性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三是探索开展一体化服务。为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需要,降低企业负担,《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技术服务”。四是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既符合市场规律,也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发挥其贴近市场的服务性功能,将有助于广大中小微企业安全健康成长,发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才市场。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展”。五是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由于公开、透明、有序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形成,部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保障不到位,亟需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机制予以规范,建立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同时,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服务行为,推动形成规范服务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绩效评估、评价公开、信用评定及失信惩戒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宣部、教育部等国家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央改革意见也对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作出部署。《实施意见》根据这两个重要文件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纳入大体系。围绕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素质,《实施意见》提出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把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重要指示的体现,也彰显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有的地位。二是加强公益宣传。强调各级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三是加快安全管理人才培养。针对专业化、高层次、宽领域安全管理人才不足的问题,有必要把湖北科教大省优势转化为安全发展优势。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培养安全管理人才。四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生产最大隐患。针对我省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严重不足,特别是目前大多数脏苦累险岗位的农民工群体,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问题,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农民工培训、实操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显得尤为必要。《实施意见》提出,“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作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内容,完善培训考试体系,突出抓好农民工培训,培育新型产业工人”。
(七) 健全安全生产考核问责体系。科学严肃的考核和问责,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到位的必要手段。针对当前存的安全生产考核问责不规范、激励约束作用不强问题,根据中央改革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运用。《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结果均抄送纪检机关和组织等部门,作为党政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关单位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这项规定是我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武器,必将有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借鉴外省做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发生相应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相关安委办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同时约谈党政主要领导,简称“双约谈”。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督,严肃安全生产执纪问责,《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五是建立防止非法干预监管执法制度。当前,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执法落实不下去、处罚执行不严格。参照防止干预司法制度,《实施意见》重申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72号)的相关表述,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监管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六是建立安全责任追溯和职业行业禁入制度。借鉴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五大重要领域产品追溯体系的做法,提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上下游全链条安全责任实名追溯制度,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职业或行业禁入。七是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对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根据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途径。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将安全生产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不断完善顶层设计。除了中央改革意见作出部署以外,国家18个部门(单位)去年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约束机制。八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施意见》对事故查处问责作出了四个重要规定:即,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时要同时告知同级安监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提级调查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突出企业主责,依法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准确界定和严肃追究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五个保障
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必须打牢安全生产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实施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强化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针对安全生产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衔接配套不够、修订完善滞后等问题,《实施意见》从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制度体系的衔接、加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推动新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免费查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中央改革意见确定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三个必须”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责健康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等重大改革举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二)加强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投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改革意见要求,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设立专项资金。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风险防控、应急救援及能力建设、重大隐患治理、职业病防治等经费保障”。二是完善经济政策。《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的高风险岗位强制实施”。为了发挥工伤保险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的重要功能,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此举措落地后,必将进一步增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的经费投入。三是发展安全产业。安全产业是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活动提供专用技术、装备和服务的新兴产业,是安全生产由“人防”向“技防”“物防”发展的主要实施途径,是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作为经济大省、科教大省,具有发展安全产业的优势和条件。为此,《实施意见》重申了中央改革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履职保障。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职业风险高的问题,着眼于创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鼓励其敢于担当,敢抓敢管、严格执法,提升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落实硬件保障。根据中央改革意见和我省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统一执法车辆、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二是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市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提出:“落实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比例”。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借鉴司法系统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和兄弟省份先进做法,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体检制度,关爱因公殉职人员子女就业入学”,以解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后顾之忧。
(四)加强安全科技保障。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居于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安全生产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支撑保障能力。《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重点支持推动。要求把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控关键技术、危险源监控等纳入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在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推广先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装备及工艺目录的同时,研究制定省级相关目录。二是加强研发运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有关行业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安全风险实时监控预警。“十三五”末初步建成与国家联网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五)强化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健全体制机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制。鄂编文〔2017〕42号文件明确规定,市、县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二是加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主力军作用,建设“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中央驻鄂单位、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快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湖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也对全省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作出了规划部署。三是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实施意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和中央改革意见相关规定,重点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生命通道保障、区域化资源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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