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标准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标准:
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7154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462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54元。用人单位应在2025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1.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以下缴费标准执行:
险种 | 参保方式 | 月缴费基数(元) | 缴费比例 | 大额医疗保险费(元/月) | 缴费金额 (元/月) |
职工 医保 | 单建统筹(不配置个人账户) | 4254 | 7% | 14.3 | 312.1 |
统账结合(配置个人账户) | 4254 | 9% | 14.3 | 397.2 |
2.自2025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前期跨社保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或一次性补缴退休缴费不足年限的按上述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今年7至9月应缴未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原缴费标准(2025年6月缴费标准)执行。
3.自10月1日起,恢复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预缴多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功能。
咨询电话:0728-6244581、0728-623011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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