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落实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管理政策,增强价格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示范围为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自主制定的价格进行了备案。
二、自2026年6月1日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整形美容类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备案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未公示的费用。
三、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衡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技术水平、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定价,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患者可根据公示价格,自愿选择服务,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备案价格收费或价格欺诈等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728-6244530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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