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落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增强价格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22号)文件规定,我局对市中心医院、市江汉油田总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报的特需床位费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了审核备案工作,经综合评估,同意相关医疗机构备案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类特需病房床位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次公示范围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类特需病房床位费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自主制定的价格进行了备案。备案价格为最高执行限价,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相关医疗机构应在院内醒目位置常态化公示特需床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医保政策。特需床位服务为患者自愿选择项目,需严格落实知情同意制度,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特需床位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患者可根据公示价格,自愿选择服务,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三、欢迎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备案价格收费或价格欺诈等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728-6244530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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