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职工生育保险

解读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9日 14:5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0-06-09 14:55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问:生育保险如何参保?

许志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征收,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问: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多长时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许志刚:新参保单位的职工连续缴费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问: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标准分别是多少?

许志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如下:(一)生育医疗费用。正常分娩产前检查费补贴300元正常生育的医疗费补贴,其中顺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100元剖宫产的补贴3200元流产和引产的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6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80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二)生育津贴。正常生育顺产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的,享受143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问:参保职工如何获得生育保险报销?

许志刚:参保职工市内生育住院医疗费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补贴;市外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凭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或门诊提供诊断证明、住院发票门诊发票单位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在市医保服务中心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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