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印发了《巩固打击“回流药”成果 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若干措施》(鄂医保发〔2026〕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央媒曝光武汉市“倒卖回流药”问题,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坚持严查快处,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以深化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为契机,出重拳用实招,推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打击“回流药”专项整治成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若干措施》,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省医保局联合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印发了《若干措施》。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
(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采购管理,严格药品购进渠道。一是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统一采购药品,鼓励和引导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二是执行购进验收制度。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药品时,应认真核对供货方资质,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和随货同行单,逐一查验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二)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药品销售管理。一是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二是推行“人证合一”实名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落实实名就医购药有关规定。三是强化网络药品销售管理。具备资质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互联网医院应依规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四是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对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谈判价格销售;对在省医保招采管理子系统有挂网价格的其他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应参照挂网价格销售。五是推广比价工具规范药品市场。鼓励参保人员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药品比价小程序,实时查询、比对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药品价格。
(三)强化医药联动,严格药品使用管理。一是规范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服务协议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二是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处方来源。定点零售药店应凭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调剂销售医保药品。三是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四是加快电子处方中心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全面接入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实现处方开具、流转、审核及医保结算全程可溯。
(四)强化手段创新,严格医保基金监管。一是加强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全面推行“买卖药品要扫码,无码医保不结算”。二是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相关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实施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三是深化智能化监管。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推进智能审核知识库和规则库在定点医药机构自建事前提醒系统中落地应用。
(五)强化部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一是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对非法印制、张贴药品回收广告的行为,倒卖“回流药”欺诈骗保的医药机构,非法收购、销售药品的单位,伪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经销企业,以及制售假药劣药、伪造或虚开发票的相关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二是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深化行业治理,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行行衔接,持续完善“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格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策宣讲,主动曝光“回流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对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四、执行时间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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