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潜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四条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缴存职工房屋装修,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缴存职工在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条 低收入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时,职工及配偶每年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
第十条 租房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时,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同时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房屋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时,可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额度提取。夫妻双方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只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属于第六条提取情形中第(六)、(七)、(八)、(九)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需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也可以由被委托人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六条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的,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需提供: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造自有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大修工程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低收入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时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时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职工房屋装修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提取时需提供:缴存职工本市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自行装修的,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主要建材发票(原件)。
第二十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取时需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职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中心审批后,直接转至职工个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到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审批表》。
第三十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职工备齐材料后送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第三十三条 初审合格后由中心归集科按相关程序审核办理。
第三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章 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调出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封存手续。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当先由调出单位前往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职工本市内调动的,由职工或调出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调入单位接收证明(需注明调入单位全称、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调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十八条 职工调出本市的,由职工或调出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函 (需注明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调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 ;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调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冒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限期追回所提资金,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限制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遇国家及我省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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