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解读单位: 无 来源: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4日 14:28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17-05-04 14:28 来源: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潜江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缴存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职职工定义。

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三、单位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开户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

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清册》(一式二份,附件2);

4、《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二份,附件3)。

以上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需报电子数据。

:(1) 核定资料报送前,各缴存单位请自带U盘到中心服务大厅拷贝相关信息,认真核对账务,及时清理历史挂账,并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核对和账户清理工作,保证各项信息和账务准确无误。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名义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持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领取公积金开户表并填写。(可直接携带电子文档) 2、审核公积金开户表 3、办理开户登记

四、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定义: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

 

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所有收入,即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

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各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注:最低月缴存额每月最低200元整。缴存基数上限为社平工资三倍。

  2、基数调整

各单位每年7月核对一次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目,并根据上年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当年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实一年不变。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2)《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表》。

  3、办理流程:

(1)公积金基数每年元月调整并报公积金缴存表(2)审核公积金缴存表(3)办理基数调整

 

五、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6%-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不高于24%。

六、汇补缴。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专户内,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

所需资料:1《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清册》。

办理流程:1、缴存单位持银行证明 2、开具缴款凭证并微机上账3、办理公积金缴存。

注:如单位要为职工办理补交,还需要提供为其补交的情况说明交于公积金中心审核。

 

七、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如单位名称、法人、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应有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携带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至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进行更改。

八、 困难单位缓交。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规范缴存,凡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单位,暂不予办理提取、转移、个贷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单位需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未达基、未达比审批表》;

(2) 单位经济困难证明资料;

 (3) 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决议。

办理流程:1、公积金比例降低、缓缴、停缴需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相关材料,公积金恢复缴存提供单位申请报告。2、归集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 账户转移

(1)同城转移。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所需资料:

1、   职工身份证;

2、   转入单位的接收证明(需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3、   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异地转移。

转入单位在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所需资料:

1、   职工身份证;

2、   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函(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

3、   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1、由转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手续。

 

提取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一年以内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一年以内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大修工程预算、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支付物业管理费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只有一套自住住房;

2、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申请人每年申请一次。职工及配偶每年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支付房租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住住房证明;

2、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支付房屋装修费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对在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

2、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所提房屋之前未做过装修提取。

(二)提取额度

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额度提取。夫妻双方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缴存职工在缴存期内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缴存职工自有产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自行装修的,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主要建材发票(原件);

3、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提取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核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为了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1次。

(二)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离、退休

所需材料:

1、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取消封存规定,即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所需材料:

1、提供职工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调出本市

所需材料:

1、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转移函、准确账号;

2、调令复印件;

3、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出境定居

所需材料:

1、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2、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5、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须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    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公证书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符合以上第六、七、八、九、十条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提取程序

  1、职工到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备齐材料后送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4、中心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5、初审合格后由中心归集科按相关程序审核办理。

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也可以由被委托人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人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需要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若时间断缴达2个月及以下,需由单位出具断缴情况说明;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5、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属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

6、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7、暂停办理现房抵押贷款。

 

第三条 贷款额度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贷款额度:质押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期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2、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的,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

3、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家庭间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只计缴存公积金人员月工资总额。

注: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0年以内为35%,10年以上为40%)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1——5年,公积金年利率为2.75%;贷款年限5年以上,公积金利率为3.25%。

 

第五条 贷款期限

1、质押最长期限为20年,期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2、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第六条 贷款种类

(一)质押贷款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贷款申请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将被进行冻结。

注:质押担保人数无限制。

 

贷款比例

    质押贷款申请比例一般为账户余额和贷款额度1:1实施,若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信用良好,最高比例可上浮至1:1.5。

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一年内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装修住房的,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1:1以上比例的贷款,另需提供征信报告。

 

(二)期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期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购房合同;

5、购房税务发票;

6、征信报告。

需申请家庭代际间互助的,提供亲属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贷款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提资料。

2、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3、办理抵(质)押手续:借款人若申请质押贷款,可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开设还款专户,受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的委托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后管理

1、贷款偿还: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每月还款额存入还款账户。逾期归还的,另加收罚息。

2、注销抵押: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持管理中心注销抵押登记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3、资料归档: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返回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电脑系统,进行归档保存。

 

信息查询

缴存职工可以在潜江公积金的官网(点击官网右边灰底黑字的“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也可关注公积金微信公众号qjgjjzx(注:查询服务)或由本人前往潜江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凭借身份证查询自己缴存的相关信息(注:仅限查询本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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