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制定《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缴存
凡在我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均可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凭职工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基数核定、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个人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结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贷款
凡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可凭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基本的贷款申请资料前往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贷款申请资料、利率、期限等贷款事项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三、提取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凭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提取资料前往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办理业务时,不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提取办理资料、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四、转移
1、港澳台职工在潜江市区域内发生工作调动,可办理同城转移手续。转移办理资料、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
2、港澳台职工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程序,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冰芬
电话:623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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