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出租人郭某某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员曹某将位于三江明苑小区的公租房租给王某某,曹某分别收取郭某某中介费用600元、王某某中介费用500元。王某某入住两天后,被潜江市住房工作保障分局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发现,随即告知该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进行出租和转租,要求其立即搬离。潜江市住房工作保障分局同时将该案件移交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二、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员曹某,违规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经纪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其经纪人员曹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出租人郭某某违规转租公租房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郭某某作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退还王某租房费用,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租赁或购买房产时,应当清楚该房产产权性质,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进行交易。公共租赁住房严禁出租、转租、出售。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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