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指南所称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阅览人凭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按如下办法利用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提供档案移交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阅览所购房屋档案,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私人自建房可提供规划证、土地证),非房屋业主本人阅览档案,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三)非档案移交单位,因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等需阅览利用其他单位项目档案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工程设计或建设、施工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仅限其服务项目)阅览利用档案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物业服务合同。
(四)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安全机关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
(五)仲裁、诉讼活动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需要利用档案,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书、律师证及当事人委托书。
(六)阅览规划、建设业务审批类、管理类档案,仅提供行政审批结果查询。
(七)阅览重要建筑、地下管网类、轨道交通类等涉密档案,需经过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签订涉密档案使用承诺书。
(八)因项目研究等需要阅览档案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调阅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研究完成后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一份研究成果归档。
三、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同意。
四、档案查询利用中应当遵守的其它事项:
(一)凡由市城建档案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档案复印件,加盖城建档案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二)为加强档案原件保护工作,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的不再提供原件查阅、复制。
(三)阅览者不准对档案进行涂改、圈划、抽页、剪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复制、拍照档案,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城建档案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必须经过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五)查档时应保持安静,查档大厅内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阅览桌上不得放其他损坏档案的物品。
(六)利用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档案阅览利用流程:
查档登记→查验证明材料→阅览档案→复制(拷贝电子档案)利用→查档结束。
六、市城建档案馆保留对该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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