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新局联合多部门成功查处一非法燃气“黑窝点”

发布日期:2026-10-23 11:00 来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月20日,经摸排线索,市住新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泰丰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成功在泰丰街道莫市村4组一民房内查获一处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黑窝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秦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送气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于自建房内储存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且现场未配备任何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各类液化石油气钢瓶41个。



经查,秦某无视法律法规,在完全不具备安全条件和合法资质的前提下存储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秦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安全警示:燃气安全无小事,非法储存危害大。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内超量储存瓶装液化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严重危害性,相当于在群众身边隐藏安放了“定时炸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普法提示:这些行为,违法!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燃气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此,市住新局呼吁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燃气安全规定,不购买、不使用非法燃气;积极查找、发现并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防线,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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