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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索 引 号:011396186/2020-152698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10:04:00 来  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机构名称: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机构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99号 电  话:0728-6955468 关 键 词:无

发布日期:2024-03-29 10:04 来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一、主要职责

 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起草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参与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建设、管理的宏观决策。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主管城市的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研、勘测、初设、环评、施工图设计、预算、图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修编。

(五)承担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建方面重大课题调研和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做好住建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参与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住建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一)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产中介服务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负责对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进行监管;负责社会化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察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和住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公租房、直管公房;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住房维修基金、房产测绘、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监管。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政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并指导所属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组织编写本局大事记;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环境卫生、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务、节假日值班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调配、考察、任免、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妇女、关协工作;负责承办住建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劳资统计工作;编制住建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制定住建系统人才培训计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制定本系统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收支的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实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合同签订、维修维护等工作;监督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房地产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管理地方性规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中介、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企业的备案;负责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对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进行监管;负责房地产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

(五)城市建设科。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市建设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修编。

(六)村镇建设科。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七)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审核受理、组织审查、初审转办、公示和制文批发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改革方面的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监管。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科(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执行城市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拟订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的技术开发、引进工作和科技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运用;指导全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等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拟订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政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指导建筑业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各建管职能单位的工作。

(九)公用事业科。研究拟订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公用设施的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基建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

(十)物业和房屋管理科。负责制订全市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拟订;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物业企业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监督指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局党组实际配备9人,局长1人、副局长4人、纪检组长1人、总工程师1人,工会主任1人,党组成员1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其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9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方式:0728-6955468

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 龚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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