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21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00:00:00 名  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发布日期:2013-12-26 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1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2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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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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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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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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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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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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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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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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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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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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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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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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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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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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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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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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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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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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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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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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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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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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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擅自变动或破坏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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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未按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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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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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未取得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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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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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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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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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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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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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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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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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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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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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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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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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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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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