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审批类)
序号 |
信息项 |
信息项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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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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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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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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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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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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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潜江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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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范围 |
潜江市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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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条件 |
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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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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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流程图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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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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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期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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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期限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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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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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有并联审批(前置审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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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
潜江市园林局监察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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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地点 |
潜江市园林局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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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
0728-6243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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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格式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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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潜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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