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审批类)
序号 |
信息项 |
信息项内容 |
备注 |
1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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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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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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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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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4 |
法定实施主体 |
潜江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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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范围 |
潜江市建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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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条件 |
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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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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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流程图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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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
8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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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9 |
法定期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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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期限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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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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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有并联审批(前置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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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
潜江市园林局监察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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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地点 |
潜江市园林局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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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
0728-6243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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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格式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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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3、《潜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只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按规格、栽植地点等为10—2000元/株;依据:潜江市物价局、潜江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潜江市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潜价费字[1993]25号)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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