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
信息项 |
信息项内容 |
备注 |
1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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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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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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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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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4 |
法定实施主体 |
潜江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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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范围 |
潜江市建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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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条件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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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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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流程图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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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
8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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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9 |
法定期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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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期限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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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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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有并联审批(前置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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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
潜江市园林局监察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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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机构地点 |
潜江市园林局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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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
0728-6243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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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格式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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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3、《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4、《潜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每日每平方米2.5元地标准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要限期恢复原状。
审批(服务)收费: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标准:绿化补偿费400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52号)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日。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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