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工作职责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21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00:00:00 名  称: 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14-08-19 00:00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建筑材料行业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建筑材料行业发展;组织建筑材料行业的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2、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3、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筑工程墙体材料验收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程序监督;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管理。

4、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按规定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管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粘土砖企业等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6、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7、负责所属单位的改革、安全生产等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潜江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管理及服务工作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总理令530号);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4、《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137号令);

6、《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281号令);

7、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

9、《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0号);

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

11、《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潜政发[2006]17号;

12、潜江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潜建发[2007]43号);

13、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潜建发[2012]54号);

14、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发办[2014]32号)。

二、有关服务及管理工作办理程序

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审核程序

1、服务对象、范围

潜江市域内拟投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个人)。

2、应提交材料

⑴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报文件;

⑵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办事流程

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市墙革节能办公室填写《潜江市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建设项目审核表》;

⑵审核。市墙革节能办公室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新墙材目录要求,结合本市新型墙材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㈡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程序

1、服务对象、范围

拟进入潜江市域内建筑施工工地且符合国家、省相关推广应用目录和产品结构调整目录要求的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

2、应提交材料

⑴《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申报表。

⑵企业营业执照。

⑶产品生产许可证。

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资料。

⑸产品标准、产品应用技术规程(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

⑹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3、办理流程

⑴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⑵审查。市墙革节能办公室接到申请表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校验,并对本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工艺条件、质量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状况等主要内容。

⑶发证。审查合格,市墙革节能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放《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备案证实行年检制。

⑷公告。对取得备案证书的申请单位,市住建委向社会公示。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范围

潜江市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2、应提交资料

⑴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投资计划文件。

⑵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⑶中标通知书。

⑷项目设计图纸、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⑸承诺书。

⑹工程联系表(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办事程序

⑴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报建工程联系单及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窗口),进行申报。

⑵征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征收标准每平方米9元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⑶审查。市墙革节能办公室对报建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应缴纳的专项基金额。专项基金全额预缴,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4、收费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每平米9元征收。

5、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㈣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范围

潜江市域内新建(含在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交资料

⑴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图、节能总说明文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核备案表。

⑵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⑶承诺书。

⑷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⑸墙体材料核验申请。

⑹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程序监督申请。

3、办事流程

⑴事前备案。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墙革节能办公室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签订承诺书。

⑵事中巡查。工程施工中和建筑节能施工中,市墙革节能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到工地进行巡查,查验相关检测和备案文件、节能信息公示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节能材料使用情况。

⑶事毕验收。一是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隐蔽前,建设单位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公室申请墙体材料核验。二是建筑节能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邀请市墙革节能办公室参与节能分部验收,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分部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

⑷材料归档。经验收,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档案资料齐全,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档案资料明细见附录。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理时限

事前备案即时办理。

事毕验收,墙体材料核验1天,节能分部验收1天。

材料归档即时办理。

(五)建设单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时,应提供的资料文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

2、审计后的建设工程决算书。

3、所购建筑节能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发票、合格证、检测报告。

4、施工图纸设计选用建筑节能产品、墙体材料的证明及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节能设计备案表。

5、经过审核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6、建设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相关施工资料。

7、墙体核验单。

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发票。

9、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潜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程序

一、办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法规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局)令2004年第5号)。

4、《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6、《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7、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35号)。

8、《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潜政发[2006]17号)。

(二)服务对象、范围

潜江市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堤防、水利、市政等)的建设单位、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水泥的单位。

(三)征收标准

1、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预缴。

2、交通、堤防、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使用水泥的单位,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

3、水泥生产企业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四)应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4、承诺书。

5、水泥生产企业产销量报表。

6、水泥用量结算单或水泥用量预算单。

(五)办事流程

建设单位持报建工程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窗口),办理预缴专项资金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申请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依据、服务对象、范围同前

(二)受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退标准及计算方法

1、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0天内,到原缴款窗口办理退款申请手续。

2、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者,按实际使用量3/吨计退;达不到70%的不予计退。

3、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根据混凝土等级及数量折算成散装水泥用量。

(三)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票据原件。

3、工程项目所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及结算清单(发票和结算清单必须注明购买单位及工程名称、 等级数量、单价和日期等内容)。

4、以上申请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整齐(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四)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到潜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潜江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和《发票复印件汇总表》。

2、按要求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

3、办理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立项手续。

4、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

5、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案件办理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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