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2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00:00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各建管、建设、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潜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01651日起,园林办事处、新城区、广华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江汉油田矿区,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中心城区,周矶办事处、周矶管理区中心集镇所在地(以下简称城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型公共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2万㎡以下5000㎡以上的,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规划批准面积10万㎡以上的居住区,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10万㎡以下5万㎡以上的居住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鼓励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201711开始,5000㎡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公共建筑,5万㎡以下的居住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鼓励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二、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引导中心城区以外的集镇居住建筑按照《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2013)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必须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四、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

对全市中心城区3000㎡(含3000㎡)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以及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采取全面统计方式实施能耗统计。

原有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41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油田基建处,房产处。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8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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