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2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10:09:3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10:09:33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1 10:09


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为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现将《潜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721  


潜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14118号)精神,结合潜江市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站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住建委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市住建委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住建委接到举报保证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严守秘密,如情况属实,一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和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住建委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市住建委不予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市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其列入潜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通过政务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对外公布。

对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限制其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转包、挂靠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项目经理脱岗。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3次无故脱岗的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有转包、挂靠行为嫌疑的并将有关线索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在认定有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将其列入潜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通过政务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的,申请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市住建委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除采取相关行政管理措施外,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其中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申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的,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取上限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没有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市住建委将把其行为优先做为资质年检、升级及评先表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开展红名单星级企业星级项目经理评选活动,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投标时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将把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通过政务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721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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