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3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17日 15:09:1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7日 15:09:13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7 15:09

各区、镇、处规建管办(局),委属各建管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现将《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29

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是指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住建委逐步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各相关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各建管单位采用建立住建信息管理档案的方式归集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各区、镇、处规建管办(局)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通过政府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根据各行为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形成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条  市住建委依法制定和发布《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

(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设置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由市住建委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市住建委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住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各区、镇、处范围内的由当地规建管办(局)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不良行为发生确认并被录入潜江住建信息管理档案的时间。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时,适用简易程序。在发现该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3)。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含)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市住建委法制科审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审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的具体程序由市住建委各职责单位统一明确和制定,并与省住建厅诚信一体化平台、工商企业联合惩戒平台实施管理联动。

各区、镇、处规建管办(局)应将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分录入的工作人员报市住建委备案。

市住建委相关科室、各委托执法机构需要更换工作人员时,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具体记分期限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65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

(三)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C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住建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参与围标串标,影响公平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虚假投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建管单位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单位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  各建管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市住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属于各区、镇、处范围的,由当地规建管办(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委或各区、镇、处规建管办(局)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委举报、投诉。市住建委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委定期核查各建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各区、镇处规建管办(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 潜江市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2 潜江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3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4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5 潜江市建筑劳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6 潜江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7 潜江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8 潜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9 潜江市造价咨询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0 潜江市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1 潜江市检测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2 潜江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3 潜江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4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5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 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 潜江市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2 潜江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3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4 潜江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5 潜江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6 潜江市装饰装修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7 潜江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8 潜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9 潜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0 潜江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1 潜江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2 潜江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2-13 潜江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2-14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5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 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1

潜江市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

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中国房地产广厦奖

20

24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13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14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奖项

10

24


15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0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16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3

18


17

省优质工程

5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奖和市优质工程加分。

18

省优质结构工程

2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19

省安全文明工地

3

18


20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5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21

项目

获奖

市级科技示范工程、市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2

12


22

市优质工程

3

12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

23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24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25

智慧工地(3星)

3

12


26

智慧工地(2星)

2

12


27

智慧工地(1星)

1

12


28

获得绿色建筑3星(运营标识)

15/项目(累计不超过30分)

36


29

获得绿色建筑3星(设计标识)

10/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

36


30

获得绿色建筑2星(运营标识)

10/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

24


31

获得绿色建筑2星(设计标识)

5/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24


32

业绩

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发包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

0.5

12

装配式建筑工程同时进行全装修的,按照系数乘以1.5倍计算。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20分。

33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4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35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2

潜江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

获奖

绿色建筑三星(设计标识)、住建部认定公布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5

36

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30

13

绿色建筑二星(设计标识)、省住建厅认定公布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0

24

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

14

市住建委认定公布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5

12

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

15

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20

24


16

省级优秀设计二等奖、省级优秀论文一等奖

15

24


17

省级优秀设计三等奖、省级优秀论文二等奖

10

24


18

省级优秀设计表扬奖、省级优秀论文三等奖

5

24


19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同一工程项目有多项QC成果同时获奖的,取最高奖项加一次分

20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21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22

市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15

12


23

市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市级优秀论文一等奖

10

12


24

市级优秀设计三等奖、市级优秀论文二等奖

5

12


25

市级优秀设计表扬奖、市级优秀论文三等奖

3

12


26

市级优秀论文表扬奖

1

12


27

业绩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年完成工程量100万方以上

30

12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28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年完成工程量50万方以上

20

12

29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年完成工程量30万方以上

10

12

30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设计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

0.5

12

31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2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33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3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

25

36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13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20

24


14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15

国家级工法

10

18


16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17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8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9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12

按获得专利的项目数加分

20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21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5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22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5

18


23

省优质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0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市优质工程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24

项目获奖

省优质结构工程

4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25

省安全文明工地

6

18


26

省级工法

5

12


27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28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29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30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31

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3

12


32

市优质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4

12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33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34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35

智慧工地(3星)

5

12


36

智慧工地(2星)

4

12


37

智慧工地(1星)

3

12


38

业绩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分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

0.5

12

房建工程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39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分包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

0.5

12

39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40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41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4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

20

36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13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14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

5

24


15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16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7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8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0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19

省优质工程、省建筑装饰工程奖

5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奖和市优质工程加分。

20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3

18


21

项目获奖

省优质结构工程

2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22

省安全文明工地

3

18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工程项目加分,同一工程项目获省安全文明工地奖,撤销其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加分

23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24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25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26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5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27

市优质工程、市建筑装饰工程奖

3

12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

28

市级科技示范工程、市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2

12


29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30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31

智慧工地(3星)

3

12


32

智慧工地(2星)

2

12


33

智慧工地(1星)

1

12


34

业绩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10000平方米或造价2000万元

1

12

房建工程按面积确认;市政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35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

0.5

12

36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7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38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5

潜江市建筑劳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0

24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13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14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5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6

项目

获奖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17

省优质工程、省建筑装饰工程奖

5

18


18

省优质结构工程

2

18


19

省安全文明工地

3

18


20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21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22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23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5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24

项目

获奖

市优质工程、市建筑装饰工程奖

3

12

市优质工程按单位工程加分;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

25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26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27

业绩

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分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1000平方米或造价200万元

0.5

12

房建工程按面积确认;市政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6

潜江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

25

24


13

项目

获奖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成果等国家级奖项

10

24


14

国家级工法

10

18


15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12

按获得专利的数量加分。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16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17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8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9

省建筑装饰工程奖

10

18


20

省级工法

5

12


21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22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23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24

市建筑装饰工程奖

4

12


25

业绩

考核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施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每100万元

0.5

12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26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施工的建筑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每50万元

0.5

12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27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8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29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7

潜江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30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

获奖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5

24

被评为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使用其起重设备,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加分

13

国家级工法

10

18


14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15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8


16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8


17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12

按获得专利的数量加分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18

省级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8

18

省级安全观摩示范工程使用其起重设备,同一工程获安全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19

省安全文明工地

2

18


20

省级工法

5

12


21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22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23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24

市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5

12


25

市安全文明工地

1

12


26

业绩

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收入每50万元

1

12

以住建部门统计年报为准,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27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8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29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8

潜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

获奖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12


13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14

业绩

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

1

12

以住建部门统计年报为准,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15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6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17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9

潜江市造价咨询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30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执业质量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执业质量检查得分70以上不足80

5

12


13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执业质量检查得分80以上不足90

8

18


14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执业质量检查得分90以上的

10

24


15

业绩考核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每增加25万元

1

12

以住建部门统计年报为准,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0

潜江市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30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业绩考核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每增加15万元

1

12

以住建部门统计年报为准,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1

潜江市检测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项目获奖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12


13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14

业绩考核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每增加50万元

1

12

以住建部门统计年报为准,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15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6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17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2

潜江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论文获奖

省级优秀论文一等奖

15

24


13

省级优秀论文二等奖

10

24


14

省级优秀论文三等奖

5

24


15

市级优秀论文一等奖

10

12


16

市级优秀论文二等奖

5

12


17

市级优秀论文三等奖

3

12


18

市级优秀论文表扬奖

1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3

潜江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

表彰(企业)

国务院表彰

25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20

36

3

国家级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5

24

4

 

省政府表彰

20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18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10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10

12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

12

12

基地认定

国家级

住建部认定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5

24


13

省级

省住建厅认定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0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4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项目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15

24

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2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24


3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4

国家级工法

5

18


5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6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8


7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8


8

专利技术(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3

12


9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10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6

18

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11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4

18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12

省优质工程

3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奖和市优质工程加分。

13

省优质结构工程

2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14

省安全文明工地

3

18


15

省级工法

3

12


16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17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18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19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4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20

市级科技示范工程、市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

12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21

市优质工程

3

12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

22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23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1-15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

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项目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15

24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2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24


3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4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5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18


6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18


7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6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8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4

18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9

省优质工程

4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奖和市优质工程加分。

10

省优质结构工程

2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11

省安全文明工地

3

18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工程项目加分,同一工程项目获省安全文明工地奖,撤销其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加分。

12

省建筑装饰工程奖

4

18


13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14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15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16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4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17

市级科技示范工程、市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

12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18

市优质工程、市建筑装饰工程奖

3

12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

19

市优质结构工程

1

12


20

市安全文明工地

2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2-1

潜江市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81920条;《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23

20

24


2

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式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321


3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或资质到期未申请核级而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1724

10

18


4

质量安全管理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进行土石方施工的;现场为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潜江市建筑渣土运输整治工作方案(宜府办函〔2017119号)

10

12


5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未告知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5

5

6


6

建设单位存在压缩合同工期的情况


5

6


7

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范围外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

6


8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施工围挡公益广告占比不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

5

6


9

市场行为管理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内容等欺诈行为;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或未依有关规定进行保修;在销售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71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0-1214323342

20

24


10

将未办理竣工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


11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

10

18


12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规定将人工费支付至专用账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投诉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10

12


13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未同步完成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鄂建设文〔2016175号)

5

6


14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

12

房屋建筑按照验收单体每栋;市政工程按合同项目。

15

建筑节能管理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437

15

24


16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10

18


17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10

18


18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137

10

18


19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738

15

24


20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3

10

18


21

其它

建设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65分以上的,降到64;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65分的,积分不变。

22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23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24


24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25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6

12


26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27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


3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2

潜江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序号

行为

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

管理

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13

15

24


2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5

5

6


3

市场行为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任务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一)

10

18


4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

10

18


5

与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串通投标的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10

18


6

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或者虚假投标的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4

10

18


7

与发包单位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招投标法》第59  

10

18


8

勘察、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将全部勘察、设计交由其他人完成

《招投标法》第60  

10

18


9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

5

12


10

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

5

12


11

质量及建筑节能管理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

10

18


12

工程勘察企业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5

5

12


1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

10

12


1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1

5

12


15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11539

5/

12


16

其它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


20

24


17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10

12


18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


15

24


19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8

12


20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


10

12


21

受到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6

12


22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6

12


23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

12


24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住建主管部门应急任务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3

潜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分值

有效期()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

15

18


3

招标投标管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20

24


4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

5

6


5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6465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

10

12


6

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管理

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

10

12


7

现场因安全隐患问题,被下达《潜江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46566

10

12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验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

10

12


9

装饰装修施工中,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或改变房屋主要使用功能(如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

10

12


10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

10

12


11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35

5

6


1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

12


13

两次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仍不合格

《市住建委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第8

5

6


14

多次(三次及以上)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仍不合格

《市住建委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第8

10

12


15

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管理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

10

12


16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0

10

12


17

被检查单位拒绝或隐瞒给监督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

10

12


18

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

10

12


19

对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626465

10

12


20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

5

6


21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

5

6


22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919

5

6


23

不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919

10

12


24

部分项工程未组织质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3.0.2

5

6


25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

5

6


26

工地办公、生活区未达到安全、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

5

6


27

施工单位未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 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11

5

6


28

施工现场因施工企业问题导致的视频监控、扬尘自动喷淋、降尘设施无故不能正常工作


1

6

每次扣1 

29

市场行为管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

10

12


30

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

10

12


31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10

12


3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的验收或验收文件未签字确认或者由他人代签字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5

6


3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5

6


34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5

6


3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

5

6


36

申请分部工程验收时,未同步上报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鄂建设文〔2016175号)

5

6


37

施工单位不能提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

3

6


38

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且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

3

6


39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3

6


40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


1

6

每人每次扣1分,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

41

其它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扣减5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42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30

36


43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44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45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0

24


46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10

12


47

被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48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49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50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拒不整改


2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4

潜江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

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企业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

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

20

24


2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

15

24


3

招标投标管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20

24


4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

5

6


5

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管理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

10

12


6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分户验收结果按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415

10

12


7

所监理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已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57

5

6


8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已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2657

5

6


9

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

3

6


1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使用,未及时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

5

6


11

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所监理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57

5

6


12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施工企业继续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57

5

6


13

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现场未整改到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5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

10

12


14

施工企业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第67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9

5

6


15

未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

3

6


16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

5

6


17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按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2

5

6


18

未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4

5

6


19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

5

6


20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未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建办【200589号第10

 

2

6


21


所监理工程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未有效制止或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

5

6


22

在监理工程范围内发现在建工程住人未有效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

2

6


23

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

2

6


24

所监理项目因施工企业问题导致的视频监控、扬尘自动喷淋、降尘设施无故不能正常工作,未有效制止


1

6

每次扣1 

25

未按相关规定审核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

2

6


26

不按要求填报监理日志


1

6

每次扣1

27

市场行为管理

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接受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62

15

24


28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制止或未及时报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10

12


29

分部工程验收未同步完成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监理单位签字同意验收的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鄂建设文〔2016175号)

3

6


30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1

3

6


31

未按规定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8条、第6.2

2

6


32

在图纸会审、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未落实人员到岗履责管理、未留存人员到岗履责资料的

关于全面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监督管理的通知

2

6


33

项目监理机构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未留存会议纪要的,以及监理例会与会各方代表未会签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5.1.4

2

6


34

未审核、未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审核签认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5.1.10

2

6


35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


1

6

每人每次扣1

36

其它

未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扣减5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37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38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24


39

未履行职责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0

24


40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41

被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42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43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5

潜江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记分

分值

有效期()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超经营规模违规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挂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

15

18


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425

10

12


4

市场行为管理

将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

10

12


5

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组织施工作业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

5

6


6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

3

6


7

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1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3

10

12


8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

5

6


9

其它

因企业未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扣减5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积分不变。

10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11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12

未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20

24


13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10

12


14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15

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16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17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6

潜江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分值

有效期()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

15

18


3

招标投标管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20

24


4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

5

6


5

质量安全管理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结构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或现场因安全问题,被责令停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646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465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

10

12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验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

10

12


7

装饰装修施工中,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

10

12


8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

5

6


9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5

6


10

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同一问题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465

5

6


11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

10

12


12

市场行为管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

15

18


13

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

15

18


14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10

12


15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


1

6

每人每次扣1分。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

16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

5

6


17

其它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扣减5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18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30

36


19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20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21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0

24


22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10

12


23

被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24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25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26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27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拒不整改


2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7

潜江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企业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

20

24


2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

15

24


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425

10

12


4

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出租前)未办理设备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

5

6


5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

10

12


6

伪造或套用起重设备备案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

10

12


7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

5

6


8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使用登记)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17

5

6


9

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17

1

6


10

市场行为管理

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接受转包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7

15

18


1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

3

6


12

其它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0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13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14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24


15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0

24


16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17

被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18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19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8

潜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记分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

15

18


2

质量安全管理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工程加固、返工等经济损失的


15

18


3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

15

24


4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

10

12


5

未按照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进行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出现质量问题


3

6


6

未按照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出现质量问题


3

6


7

未按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或代替施工企业制作、养护砼试件


3

6


8

未使用潜江市商品砼管理系统或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而出具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检测报告


5

6


9

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降尘措施不符合要求


5

6


10

视频监控、扬尘自动喷淋、降尘设施无故不能正常工作


1

6

每次扣1 

11

市场行为管理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项目却继续供应混凝土的


5

6


12

未办理商品混凝土合同登记手续提供混凝土的

3

6


13

其它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24


14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0

18


15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

12


16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5

12


17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3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9

潜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描述

依据

企业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38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企业提供虚假注册申报资料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

15

18


3

市场行为管理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

10

12


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57

10

12


5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不按相关规定公正执业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拒不改正;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20%以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

5

6


6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被责令改正

3

6


7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28

5

6


8

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223

5

6


9

因企业原因未按委托合同时限出具成果文件经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或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

6


10

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4

5

6


11

企业聘用不具备造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或非本单位注册造价执业人员执业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01130313237

2

6


12

其它

受到行政处罚的


10

12


13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10

潜江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描述

依据

记分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第35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第36

15

18


3

 

市场行为管理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

10

12


4

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经查证属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

15

18


5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第37

5

6


6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未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第30

5

6


7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5

6


8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

5

6


9

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6

5

6


10

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第30

5

6


11

企业聘用不具备造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或非本单位注册造价执业人员执业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第11

2

6


12

其他

受到行政处罚


10

12


13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11

潜江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记分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

15

24


2

质量安全管理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

15

24


3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4.4.10

5

6


4

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果或不合格报告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第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

3

6


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

3

6


6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92号);《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644号)

5

6


7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

5

6


8

市场行为管理

将承接的工程检测业务转包,接受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34

10

12


9

未办理检测合同登记手续开展业务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第5

3

6


10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加强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第一条

10

12


11

未按规定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和《潜江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3

6


12

分支机构超出在《潜江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登记的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关于加强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第一条

10



13

其它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24


14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0

18


15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

12


16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5

12


17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3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记取。

附件2-12

潜江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序号

行为

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记分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市场行为管理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15

24


2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5

12


3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10

18


4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5

12


5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5

12


6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5

12


7

审查合格项目未按要求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13

5

12


8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4

10

18


9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被查实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25

30

24

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审查资格

10

超过审查时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13号第12

10

12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13

潜江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分类

计分标准

依据

计分

有效期(月)

备注

1

质量检查

产品未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9条、《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5条、第10

5

6


2

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

3

6


3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

15

18


4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

10

12


5

其它 

未按规定报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销统计报表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19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14

 


附件2-15

潜江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个人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质量安全管理

所监理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使用,未及时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2657

10

12


2

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所监理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施工企业继续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现场未整改到位,总监签字认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2657

5

6


3

所监理项目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未有效制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

3

6


4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415

3

6


5

未按相关规定审核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第67

2

6


6

市场行为管理

担任总监项目超过三个,或者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总监,未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5

5

6


7

分部工程验收未同步完成已完工程量及进度款的审核,项目总监签字同意验收的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鄂建设文〔2016175号)

3

6


8

项目总监未在参加图纸会审、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到岗履责,在相关签到记录上未见本人签到的,或者在验收报告上未见本人签字的


5

6


9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项目总监未制止或未及时报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5

6


10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

3

6


11

担任总监的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同一问题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62

3

6


12

不到岗履责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


1

6

每人每次扣1

13

 

未履行职责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0

36


14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15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16

未履行职责所监理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15

18


17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18

被潜江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


10

12


19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3

潜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潜市建扣分通知【    】(  )号

 

                          

你单位(个人)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潜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扣减诚信分      分。

若对扣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潜江市住建委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诉。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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