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建发〔2019〕30号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护军运迎大庆”住建领域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仓储物流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深刻汲取近期全省仓储物流场所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住建厅统一安排部署,现将住建系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强化职责分工,制订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行业执法和监管力度,督促做好隐患整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二、“防风险保平安护军运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自部署到11月10日,住建系统工作重点范围:一是局建管科要督促相关建管单位开展施工工地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二是局物业管理科要督促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尤其是涉及群租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的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各单位要加强对行业消防责任范围内高层建筑、整租公寓和本单位院落内建筑物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是: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问题,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问题,防火分隔问题,疏散通道问题,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问题,消防设施损坏停用问题,电气线路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等。
三、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部署到6月30日,住建部门重点排查本行业单位、本单位内涉及的甲、乙类仓库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和丁、戊类仓库,督促指导仓储场所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物流企业等,下同)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加强消防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水平,严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建筑防火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和维护保养到位; 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有效; 用火用电是否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疏散演练、应急处置是否落实。详见《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件1),《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
四、做好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各单位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场所特别是仓储场所,进行一次存储物品清理,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巡查,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进行一次电气线路检测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自主检查安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整改隐患,在本单位、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要在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进度缓慢、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采取临时查封、责令“三停”、强制疏通、拆除等手段,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强化督导检查。专项行动和整治期间,市住建局将督导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6月30日和11月10日,请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总结报局公用事业科(安办)。
联系人:胡 凯
电 话:13972194099
邮 箱:52434749@qq.com
附件:1、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储存物资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储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5、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火柴、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6、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
7、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基本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应当上墙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四懂四会。
8、租赁库房或多家共用库房应当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甲、乙、丙类仓库不应违规采用彩钢板夹芯材料搭建。
2、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违规搭建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应当采用不燃烧材料搭建。装卸作业雨棚不应违规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4、库房的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甲级防火门的,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5、库房仓间内不应违规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6、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7、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8、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3)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9、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1、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单独设分电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做好防雨设施,人员离开即拉闸断电。
附件2
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仓库地址 | |||
储存物品 | ||||
检查情况 | ||||
分类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记录 | |
人员管理 | 1 | 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 | ||
2 | 明确仓库防火专职消防人员 | |||
3 | 仓库保管员熟悉储存物品分类、性质,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做好仓库保管岗位防火工作。 | |||
4 |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建立专职消防队 | |||
5 | 建立仓库值班、巡逻制度并落实 | |||
储存管理 | 6 | 露天物品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存放,留出防火间距 | ||
7 | 甲乙桶装物品不应露天存放 | |||
8 |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存储,垛距不小于1米,垛墙距不小于0.5米,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 |||
9 | 甲乙类物品、化学性质不相容物品、灭火方法不同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 | |||
10 | 仓库醒目位置标注储存物品名称、理化性质、灭火方法 | |||
11 | 自燃和遇水(潮)燃烧物品,有温度、湿度检测与控制设施 | |||
12 |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其他仓库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取防火分隔 | |||
13 | 物品入库前,专人检查消除火种和隐患 | |||
装卸管理 | 14 | 进入库区车辆加装防火罩 | ||
15 | 甲乙类库房内电瓶车、铲车采用防爆型 | |||
16 | 机动车和人员装卸完物品后,不应在库区、库房停留和存放 | |||
电器管理 | 17 | 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电气装置符合防爆规定 | ||
18 | 库房不准采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白炽灯高温照明灯。 | |||
19 | 灯具的镇流器等发热部件采取散热、隔热措施 | |||
20 | 库房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 | |||
21 | 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灯具与储存物品水平净距不小于0.5米 | |||
22 | 库房电气线路穿金属管和阻燃硬质塑料管保护 | |||
23 | 每个库房外单独设置配电开关箱 | |||
24 |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 |||
火源管理 | 25 | 仓库必须设置禁火标志,建立并落实火种交出登记制度 | ||
26 |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外动火需经审批,并落实监护、防火措施 | |||
27 | 库区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 |||
消防设施 | 28 | 仓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 ||
29 | 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 |||
30 | 高架、高层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和化纤及其制品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 |||
31 | 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和化纤及其制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32 | 丙类仓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建筑防火 | 33 | 耐火等级:仓库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部分单层乙丙类仓库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 ||
34 | 防火分区:仓库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过大,甲类分别为180(750)、60(250),乙类为900(1500)、300(500),丙类分别为2800(4800)、700(1200) | |||
35 | 防火间距: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30米,甲类仓库与厂房不小于15米,其他仓库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 |||
36 | 防爆泄爆: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应设置防爆泄爆设施 | |||
37 | 安全疏散: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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