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墙领〔2019〕2号
潜江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潜江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19日
潜江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
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促进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潜政办发[2017]7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应用,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从事建筑活动以外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包含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的绿色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应用是指使用散装水泥的各项活动。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镇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的绿色发展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散装水泥应用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负责预拌砂浆应用的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建材产品的推广应用。
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建材生产与应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及工程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局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道路运输和市区通行的监督管理。
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所在区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应符合本市产业结构绿色发展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搅拌站(厂址)设置应符合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布局规划方案。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布局规划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遵循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保障质量安全。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散装水泥应用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开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使用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鼓励散装水泥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产品;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散装水泥应用绿色发展
第十一条 禁止城区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二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向农村地区供应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绿色发展
第十四条 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农村地区使用预拌混凝土。
本办法所指的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包含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周矶办事处、周矶管理区、总口工业园、王场工业园、广华寺办事处及江汉油田建城区等所属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的预拌混凝土项目,不得同意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查、环境保护初审、项目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禁止以转让、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依法取缔无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布局规划方案要求;
(二)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符合《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要求;
(四)符合绿色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分建)的绿色生产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规定执行,符合《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站绿色生产标识评价。既有混凝土站应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新建混凝土站应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创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从2020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的新建绿色建筑应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从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绿色建筑应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二条 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预拌混凝土为优质工程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预拌砂浆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农村地区使用预拌砂浆。
本办法所指的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包含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广华寺办事处及江汉油田建城区等所属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止城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新建预拌砂浆企业应设立在城区周边,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新上预拌砂浆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布局规划方案要求的预拌砂浆项目,不得同意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查、环境保护初审、项目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分建)的绿色生产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支持预拌砂浆企业创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从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的新建绿色建筑应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从2023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绿色建筑应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
第二十八条 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预拌砂浆为优质工程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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